本文摘要:
1~2月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1 :辽宁省辽阳市对渗滤液行为进行停产整顿和行政拘留一,基本事件2015年1月28日,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小屯屠宰厂进行现场审计,该屠宰厂将渗滤液据调查,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小屯屠宰厂于2001年建成并生产。生产经营范围为屠宰生猪、骡马、马、狗、驴等家畜,生产设备有锅炉、拔毛池、悬挂等,每天屠宰18头左右的猪。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这家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利用渗滤液直接排出屠宰产生的废水。
1~2月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1 :辽宁省辽阳市对渗滤液行为进行停产整顿和行政拘留一,基本事件2015年1月28日,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小屯屠宰厂进行现场审计,该屠宰厂将渗滤液据调查,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小屯屠宰厂于2001年建成并生产。生产经营范围为屠宰生猪、骡马、马、狗、驴等家畜,生产设备有锅炉、拔毛池、悬挂等,每天屠宰18头左右的猪。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这家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利用渗滤液直接排出屠宰产生的废水。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辽阳市环境监测站检查了该屠宰厂的废水,发现该废水中的COD和氨氮超标。二、处理处罚情况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28日对该屠宰厂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2月26日对该屠宰厂进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管理任务2015年2月27日,辽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向辽阳市公安局移送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利用渗透坑排放废水污染物的事件,辽阳市公安局当场受理。辽阳市拘留所于2015年3月9日依法行政拘留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法人吴素芝,执行期限为5天。这样就完成了执行。
案例2 :湖北省仙桃市对暗管偷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1、基本事件2015年1月21日,湖北省仙桃市环境监视支队监察官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西流河工厂进行现场环境监视时,该公司的在线监视数据异常(pH值为酸之后,在用地内的污水处理池内发现了长约10米、口径80毫米的临时软管,该软管直接与工业园区的雨水管网连接。监察官经过现场取样、取证和调查,认定这种行为是私人暗管偷拍。二、处理处罚情况的环境监察员当场要求员工立即停止污染行为,拆除排放废水的软管。
2015年1月25日,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将此案移交仙桃市公安局。2015年1月26日,仙桃市公安局查明违法事实,锁定相关证据后,发表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公(治)行决字[2015]190号〕,对金伟公司厂长周爱军、工厂主任冯爱春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2015年3月11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调查情况和现场采样的监测数据,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仙环处罚〔2015〕8号),目前正在执行。
案例3 :浙江省嘉善县为逃避监督管理、违法污染行为而行政拘留1、基本事件2015年2月3日,浙江省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西塘镇大舜塘南路13号的倪春荣树脂纽扣加工点组织生产,主要进行树脂纽扣加工。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不经过工厂的排出口处理,直接排出东侧的河道。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企业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嘉善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倪春荣树脂纽扣加工点在摇桶研磨中产生废水,废水没有设置污染防止设施,通过工厂的排出口,直接排出东侧的河道。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被发现后,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排放违法的污水,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根据采样监测数据,Ni春荣树脂纽扣加工点排出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692mg/L、氨氮6.80 mg/L、总磷0.454mg/L、色度128倍、浮游物261mg/L (标准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
二、处罚情况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以逃避暗管、渗透井、渗透坑、灌注等监督管理的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以逃避不从暗管、渗透井、渗透坑、灌注等法定排出口排放污染物等监督管理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为法律适用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逃避暗管、渗透井、渗透坑、灌注等监督管理的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包括暗管、渗透井、渗透坑、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015年2月4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对倪春荣颁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
并建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移送嘉善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嘉善县公安局也调查了当事人倪春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12天的处理决定。该事件是嘉善县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后首次移交公安实施行政拘留的事件,对违法污染实行“零容忍”,维护公共利益,对嘉善县推进纽扣行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例4 :重庆市长寿区对违法倾倒高浓度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拘留1、基本事件2015年2月9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务人员对长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行水坑游戏立即通知长寿区环境保护局、长寿经开区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污染水体进行应急处理。
市、区二级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沿河进行检查,发现在经开区南区闸门(距园区领域级紧急阀门、出水孔阀门约1.5公里)下游20米的桥上,桥梁地面和护栏有明显的倾倒痕迹,现场有明显的异味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对倾倒现场废水被污染的泥浆样、被污染水体的水样进行采样和监测,结果显示倾倒的废水中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二、处理处罚情况2015年2月9日下午,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将这种情况通报长寿区公安局,请长寿区公安局进行调查,寻找排放废水的车辆。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长寿区环境保护局、长寿经开区环境保护局、长寿区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两组开展工作:一是根据跌倒现场废水泥样、污染水体水样的监测结果,在园区内苯、甲苯二是取出跌倒点附近和沿途企业道路的视频摄像资料,对事故车辆进行故障诊断。经过几天的故障诊断,2015年2月13日上午,确认事故车辆是牌照渝BP8205的罐车,车辆现在停放在经开区的停车场。
环境保护、公安两部门马上到达现场,逮捕事故车辆的司机。案件确定后,长寿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13日下午将案件移交长寿区公安局立案,逮捕事故车辆司机几篇文章、重庆弘凯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凯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杨永峰、弘凯环境保护法人李乃亮, 弘凯环境保护于2014年12月30日与重庆(长寿)化学工业园中法水务有限公司(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中法水务)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书,委托处理搬运的废水。
2015年2月7日至2月8日凌晨,有几篇文章的重庆皓东物流有限公司受弘凯环境保护委托,将博腾制药的高浓度废水用罐子运至中法水务进行处理,几篇文章将前4车高浓度废水运输至中法水务放水站后,弘凯环保李亮授意杨永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案例5 :浙江省乐清市环境保护,公安联盟破坏和隐蔽非法酸洗厂环境污染犯罪事件1、基本事件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装西村非法酸洗厂,犯罪方式隐蔽,该厂业主余姓反侦察意识强,为了避免监督管理检查,工程这个工厂周围的窗户被油布封住,屋顶的排气筒被黑布复盖,从外部看很难确认是违法工厂,掌握内部作业情况也极其困难。工厂的污染管道更秘密,房子面向河流,管道通过暗管直接通向河流,暗管上复盖着水泥和野草。

这条河道是区域的主要河道,流量大,水体流动性强,污水入河后污染特征不明显,难以检测和发现。工厂的工作时间不一定,每天的生产时间很短,执法人员将其进行了一个多月,不定期蹲下检查,最终明确了其生产规律。
掌握犯罪规则后,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柳市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分两队展开行动。一队执法人员在房子对面的斜坡上监视,一队躲在房子周围,大家一起运输车辆来了,等待开门的瞬间。
2014年12月25日上午7点左右,卡车停在门口,门打开,执法部门知道时机到了。山下的执法团队直接闯入,执法机构在7楼发现了意想不到的违法酸洗工厂。现场调查时,该工厂不进行生产,工厂内有3名工人,地面潮湿,有生产痕迹,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法务人员马上对工厂的酸洗槽、钝化槽、工厂的地面外排出口进行采样。
根据采样监测数据,该酸洗厂的地上外排出口铜离子浓度为47.2mg/L (标准值为0.5mg/L ),铬离子浓度为33.2mg/L (标准值为0.5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二、处罚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 (浙江环发(〔2014〕4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目前,余某等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中。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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